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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案宣判:涉案提示词不构成作品
图片©️audiovision89

11月6日,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定,涉案提示词不具备独创性,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,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案件概况
原告是一家从事美术创作的公司,2022年撰写了六组提示词,用于在AI绘图平台Midjourney上生成艺术作品。原告随后将生成的图像作品发布于小红书等平台。

提示词内容包括艺术风格、主体元素和材质细节等:例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(对应中文:新艺术风格插图——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),by Alphonse Maria Mucha(对应中文:阿尔丰斯·穆夏的创作风格),Ancient hand-painted manuscripts(对应中文:古代手绘手稿),Papyrus(对应中文:纸莎草),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(对应中文: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),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(对应中文:华丽的镶金木制相框),Mirror symmetry(对应中文:镜面对称)等。

原告称,被告在小红书及出版物中发布的画作与其生成作品近似,且经比对发现,被告使用了原告相同的提示词生成图像,构成对其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侵害,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9900元。

被告辩称,提示词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,仅是对AI生成内容的指令组合,不具独创性;此外,根据Midjourney服务条款,提示词属于开放内容,原告已放弃相关权益。

法院审理
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提示词的主要功能是引导AI系统生成图片,其构成形式为关键词罗列,缺乏语法逻辑及叙事结构。提示词中所涉及的艺术风格、材质描述等均为该领域常见表达,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判断或创造性选择。

法院指出,这些提示词仅反映创作意图或构思,属于思想范畴,而非“表达”。因此,不具备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独创性要求,不能认定为作品。

据此,法院判决:涉案提示词不构成作品,原告不享有著作权,其侵权主张不予支持。

法律提示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三条,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。法院同时引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,明确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责任。

本案是全国首例聚焦AI提示词著作权的案件。法院判决认为,涉案提示词仅为引导AI生成内容的无序指令集合,不具备个性化表达和独创性,因而不构成作品。
该案为AI创作“输入端”内容的法律认定提供了参考。业内人士指出,若提示词未来在形式上体现逻辑结构与创作性表达,仍可能符合著作权法中“作品”的定义。
来源:上海高院,仅供学习参考,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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